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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场企业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场企业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场企业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场企业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垦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快农场企业化改革,充分发挥农垦规模优势,推动资源整合、产业优化升级,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社企、政企分开

  (一)调整农场管委会(管理局、办事处)职能。农场管委会(管理局、办事处)更名为农场社区管委会,精简高效设置机构,人员随职能同步转隶。农场社区管委会承担农场区域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再承担农场经营管理职能,与农场实行职能、机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运行。农场社区管委会参公、事业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农场企业职务,鼓励放弃参公、事业身份到农场企业任职,未到农场企业任职的富余人员由当地政府按原有身份统一安置。

  (二)建立完善农场社区管理服务机制。农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垦区所在各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推动实现垦区内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经批复农场社区设置方案的,要进一步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尚未批复农场社区设置方案的,要在2020年9月底前批复,确保人员配置到位,运转正常。农场社区居委会和居民小组要尽职尽责,做好本区域内各项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农场社区选举工作待2021年与全省村(社区)换届同步进行。农场社区办公经费、社区居委会和居民小组人员补助及福利待遇纳入农场所在县(市、区)公共财政保障。

  二、认真开展清产核资

  (三)明晰农场法人资产。在农场产权所属政府国资监管部门统一组织下,根据当地实际,明确清产核资中土地、林木等资产评估标准和政策,聘请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财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评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做好资产损失认定、经济鉴证等工作,需报损、报废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应收账款、长期投资等损失,按照有关程序依法依规处置,依法合理确定国有资本。

  (四)开展土地资产价值评估、认定处置工作。进一步明确农垦国有土地产权,有序推进国有农场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加快推进全省农场不动产权证核发、换发,对有争议的土地,由县级政府依法依规组织调处并给予确权发证。依法依规对农场国有土地分类进行现状认定,开展土地价值评估,规范农场土地资本运作,增加农场企业资产和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依法处置,有效盘活存量资产。

  三、全面推进农场公司化改制

  (五)实行农场公司化改制。保留农场牌子和建制,原则上全省所有农场均要完成公司化改制,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农场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改制后企业名称可使用“行政区划+农场名称+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权责明确、精干高效、职能到位、运转协调的要求,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新型劳动用工、薪酬、社会保障等制度。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落实农场生产经营自主权,强化以国有土地和林木资产等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不得平调、侵占农场国有资产。

  (六)培育区域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农场数量较多、分布相对集中、产业关联性和互补性强的地区,整合资源和产业,组建区域性现代农业集团。鼓励农场企业以联合、联盟、联营、混合所有制改制等方式,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资产重组,组建一批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具有市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为纽带,以产业发展为重点,以资源整合为抓手,与农场企业或区域性集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资合作,逐步构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一体化发展格局,推进垦区集团化。支持农场企业提高经营能力,发挥农场土地规模优势,高标准建设一批标准化农业产业基地,推动农业生产由分散的小规模经营走向集约化、规模化企业经营,助推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打造。加强垦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小城镇建设,辐射带动乡村产业发展。

  四、创新经营体制机制

  (七)强化农场企业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强化农场企业在规划布局、结构调整、资本投入、生产标准、成本控制、加工销售及科技创新、融资等方面的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切实承担企业统一经营主体的风险和责任。优化管理模式,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经营管理体系。建立基层管理人员任用、考核、薪酬体系。建立健全农场企业与职工间合理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机制。

  (八)完善国有土地、林木等资源资产承包租赁制度。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效益为导向,合理确定资源量和承包租赁人员范围、资格。承包租赁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在农场统一规划、管理下从事农业生产。坚持农场国有土地属性,承包租赁人员不得将土地私自流转、入股。完善土地承包租赁收费价格机制,根据资源类型、面积,考虑职工、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因素,合理确定价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级差地租、阶梯地租、浮动地租,防止无偿、低价、固化租金情况。农场收取的承包租赁费,用于保障企业日常运转、生产投入、偿还债务、产业发展等资金需求。加强对承包租赁费收支外部财务监督和审计。与农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政策执行,农场非职工从业人员自主选择进入社会保险体系。严格合同管理,对达到退休年限人员、已充分就业人员等不符合资格条件和不履行合同义务人员,解除承包租赁合同。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土地资源、长期闲置、私自流转、拖欠承包租赁费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解除合同并收回承包租赁资源。

  五、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九)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持农垦国有经济属性和国有土地性质不变,建立符合农垦特点、适应农场企业化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垦区所在州(市)、县(市、区)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要保留农场(农场企业)独立法人地位,坚持以农为本,着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农场企业化改革后,垦区所在县(市、区)原则上设立一户国有农垦企业。农场合并、分设、调整等体制变动,必须经过省级农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解散、撤销农场。

  (十)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农场国有资产,由产权所属州(市)、县(市、区)政府授权本级国资监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集中统一监管,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和农场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督促农场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加强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农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资产处置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拨、划转农场国有资产,不得将农场国有资产划转到其他平台公司,切实维护农场企业和职工权益。建立有效的目标责任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农场企业考核管理。

  六、落实支持政策

  (十一)全面落实农垦改革政策。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农场水、电、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纳入农场所在州(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并同步组织实施,切实将规划、土地、养老保险、财税、金融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垦区各项强农惠农富农和改善民生政策全覆盖。农场企业化改革过程中,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十二)探索开展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研究制定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在不改变土地国有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健全保障机制,完善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流转登记备案、价值评估、交易流转平台建设等配套措施。建立健全针对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的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金融服务,有效满足农垦主体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十三)严格落实农垦国有土地有关政策。结合当前农垦土地使用实际,合理安排农场建设用地指标,对农场生产用房、办公楼及其他房屋实行统一办证。依托农场土地进行土地整治所形成的新增耕地纳入当地补充耕地储备库,补充耕地指标发生流转产生的收益和城乡增减挂钩建设用地指标收益,专项用于农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对农场国有土地被依法收回后再出让的,其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市、区)分成的相应土地出让收入按照规定积极用于农场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农场企业内部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的产权、股权、土地、资产进行无偿划转的,有关税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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