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5
2017-01-04
2017-01-04
2024-08-06
如何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哪些人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哪些人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云南省民政厅近日起草的《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和《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在9月23日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哪些人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意见稿》规定,符合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省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四级智力残疾人、四级精神残疾人且本人年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
哪些情形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意见稿》明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一、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二、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三、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城镇购买居住用商品房,有非居住类用房(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有2套(含)以上居住用商品房,或有非居住类用房(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四、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年效益达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以上的;五、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哪些人可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
《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申请人具有下列一种以上情形的,不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申请人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以及个人名下的工商注册出资额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总额,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申请人拥有各种类型汽车、船舶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申请人拥有、租赁的居住用房合计超过2套(含2套)的或申请人拥有非居住用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