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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10月起实施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近日,省财政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概念、管理方式,赔偿权利人的职责权限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实措施。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以及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主动缴纳或者按照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省政府、州(市)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政府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由受委托代行该所有权的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

      《管理办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机构的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生态环境修复相关支出纳入省级、州(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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